較近有些家長來問,幼兒園的師生比是多少啊,每個班多少小朋友啊。其實,深圳教育局已發布了較新的學前機構規范,關于幼兒園的戶外、場地及師資等安排都有明確規定,建議家長仔細閱讀,以便在探園分辨出幼兒園是否標準。
2019年12月17日,深圳市教育局對外發布《深圳市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標準》,適用于在全市范圍內新設立的為3至6周歲學齡前兒童集中實施保育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包括幼兒園、微小型幼兒園(簡稱幼兒中心)。
新標準共十八條,分別從學前教育選址布局、園舍建筑、辦學場地、辦學規模、面積指標、幼兒活動用房、服務及附屬用房、設施設備、舉辦主體、人員配備等方面予以規范。
該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看看具體標準前,大家不妨先來看看,2020年,也就是明年,深圳關于幼兒園建設的計劃。
到明年,深圳幼兒園總量預計達1967所
據悉,到2020年,全市幼兒園總量預計要達到1967所。
其中,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占比80%以上,全市公辦約984所,在園兒童占比達到50%左右;
普惠性民辦園約590所,占比達到30%以上;
營利性民辦園393所,占比20%以內。
幼兒園師資隊伍水平將大幅提升,到2022年,公辦園大專以上學歷的教師比例將提高到,普惠性民辦園將提高到90%以上,幼兒園教師待遇水平也將顯著提升。
新標準重點內容一覽
1.嚴格規定幼兒園環境,這些地方不得建園
學前教育機構周邊環境應當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不得與鐵路、高速路、集貿市場、醫院傳染病房、娛樂場所、垃圾中轉站及污水處理站等場所及各類污染源毗鄰;
不得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
不得與通信發射塔(臺)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
幼兒園園舍建筑應當相對獨立,有室外活動場地、圍墻及獨立出入口,幼兒活動用房原則上應設三層及以下樓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幼兒中心應當選址于獨立建筑或者設于建筑物一至三層,有獨立出入通道,不得與其他人員通道交叉,以便幼兒安全快速的出入,出入口應當留有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2.嚴格規定辦學規模,每班不超過30人
幼兒園辦學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每班幼兒人數不得超過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齡編班30人,由審批機關根據場地面積核定具體辦學規模,根據班級活動室面積核定每班具體班額。
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兒中心具體辦學規模不設下限,根據場地實際面積核定,每班具體班額根據班級活動室的面積核定,每班不超過30人。
3.幼兒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于2小時
提供全日制服務的學前教育機構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7㎡,室外生均面積不低于3㎡。
幼兒園應當有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包括戶外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少于2小時。
幼兒中心在室外場地不足的情況下,還需要設置專門用于體能活動的場地,補足室外活動場地面積,幼兒發育所需的活動空間。
室外生均面積在3㎡以上的,應當優先設置綠化用地,用于隔離降噪,提高園區環境質量。
4.每班至少配置2名專任教師
幼兒園園長及幼兒中心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五年以上學前教育工作經歷,并持有教師資格證和園長任職資格培訓。
幼兒中心教學管理(研究)人員應當持有教師資格證,具有學前教育專業或者教育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全體教職工與幼兒比應不低于1:7,全體保教人員與幼兒比應不低于1:9。
全日制幼兒園每班至少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或者3名專任教師,寄宿制幼兒園應在全日制幼兒園基礎上每班增配1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
幼兒中心班級保教人員與幼兒比應不低于1:10,每班至少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以配備1名保育員,幼兒看護無死角。
《深圳市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標準》原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深圳市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行為,擴充學前教育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新設立的為3至6周歲學齡前兒童集中實施保育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包括幼兒園、微小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中心)。
本標準為學前教育機構設置的基本要求,有條件的區域宜根據本區學前教育發展水平適當提高要求。
規劃幼兒園新改擴建項目執行《幼兒園建設標準》。
第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符合本市教育發展規劃,選址合理,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環保、消防、抗震、交通等相關要求,服務半徑為300至500米。
學前教育機構選址應當選擇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的地段,避開可能發生洪災、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森林火災等災害區域,園內不得有輸氣管道或者架空的高壓輸電線路穿過。
學前教育機構周邊環境應當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不得與鐵路、高速路、集貿市場、醫院傳染病房、娛樂場所、垃圾中轉站及污水處理站等場所及各類污染源毗鄰;不得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不得與通信發射塔(臺)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
第四條
幼兒園園舍建筑應當相對獨立,有室外活動場地、圍墻及獨立出入口,自建、擴建及改建幼兒園園舍建筑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的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和幼兒園建設標準。幼兒活動用房原則上應設三層及以下樓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幼兒中心應當選址于獨立建筑或者設于建筑物一至三層,有獨立出入通道,不得與其他人員通道交叉,以便幼兒安全快速的出入,出入口應當留有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
第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利用自有產權場地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租賃場地辦學的學前教育機構,首次租賃期應當為6年以上。
辦學場地建筑主體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和房屋建筑質量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檢測標準。
第六條
幼兒園辦學規模為6至12個班,每班幼兒人數不得超過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齡編班30人,由審批機關根據場地面積核定具體辦學規模,根據班級活動室面積核定每班具體班額。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幼兒中心具體辦學規模根據場地實際面積核定,每班具體班額根據班級活動室的面積核定,每班不超過30人。
第七條
提供全日制服務的學前教育機構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7㎡,室外生均面積不低于3㎡。幼兒園應當有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幼兒中心室外生均面積不足的,應當在本中心室內設置專門用于體能活動的場地。使用天臺、露臺作為室外活動場地的,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有關要求設置防護設施,防護欄桿從地面起計算凈高不低于1.2m。生均建筑面積在7㎡以上的,應當優先擴大幼兒活動空間,室外生均面積在3㎡以上的,應當優先設置綠化用地。
第八條
幼兒園應當每班配有活動室及衛生間,活動室使用面積不小于54㎡。活動室可以與寢室合并使用,活動室與寢室合用面積不低于70㎡,生均班級活動室面積不低于2㎡。全園應當設有可供幼兒分班或集體使用的綜合活動室,生均綜合活動室面積不低于0.6㎡。幼兒中心生均班級活動室面積不低于2㎡,生均綜合活動室面積不低于0.6㎡。
第九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規模和實際需求配備辦公室、保健觀察室等服務用房。提供膳食服務的幼兒園應當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符合廣東省學校食堂要求及衛生標準的廚房。全日制幼兒園的門衛室、儲藏室、教職工衛生間、教職工值班室等附屬用房面積應當符合《幼兒園建設標準》相關要求,寄宿制幼兒園應增設隔離室、集中浴室、洗衣房等。幼兒中心可以選擇自設廚房或者由符合資質的供應商配餐,選擇配餐或者自帶餐食的應當設備餐間。提供半日制、鐘點制服務的學前教育機構可以適當縮減服務及附屬用房規模。
第十條
學前教育機構的幼兒衛生間地面應當平整無臺階,有自然通風或者排氣設施,廁所與盥洗室宜分間或者分隔設置,廁所便器應當按男女相對分隔。幼兒園的幼兒衛生間應當與班級活動室或者寢室相鄰,每班配備6個大便器、4個小便器和6個盥洗龍頭。幼兒中心盡量分班設置衛生間,與班級活動室在同一樓層,便于各班使用,每10人配備1個大便器和1個盥洗龍頭,每15人配備1個小便器。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園區和建筑內配備必要的防衛器械、安保監控設備、消防設施設備。學前教育機構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醫療保健器械和藥品配備應當符合衛生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要求。
第十一條
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聯合舉辦的,應當簽訂聯合舉辦協議,明確出資各方的出資數額和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依法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在章程中載明決策機構、監督機構的人員組成、任期、權限和議事規則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學前教育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依法聘用具備從業資格的教職工,根據服務類型及辦學規模配備數量適宜的教職工。全體教職工與幼兒比應不低于1:7,全體保教人員與幼兒比應不低于1:9。
幼兒園園長及幼兒中心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五年以上學前教育工作經歷,并持有教師資格證和園長任職資格培訓。
幼兒中心可以設教學管理(研究)人員。教學管理(研究)人員應當持有教師資格證,具有學前教育專業或者教育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四條
全日制幼兒園每班至少配備2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或者3名專任教師,寄宿制幼兒園應在全日制幼兒園基礎上每班增配1名專任教師和1名保育員。幼兒中心班級保教人員與幼兒比應不低于1:10,每班至少配備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以配備1名保育員。
第十五條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配備,每招收150名幼兒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幼兒中心應當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六條
幼兒園安保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要求配備,幼兒中心應當至少設1名專職保安員。財務人員及其他崗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
第十七條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正常教育教學活動。新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有與辦學規模相當的開辦資金。
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深教規〔2008〕1號)有關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內容以及附件同時廢止。